2006-8-2 12:28:13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4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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