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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www.canet.com.cn

2006-8-2 12:32:22

中国会计网

  十一、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考试管理机构必须立即停止其从事考试工作,并取消今后继续从事考试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考试报名、命题、试卷运送及保管和交接、试卷评阅及登分等有关规定的;

  2.丢失或损坏试卷,造成试题泄密的;

  3.丢失或损坏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试卷密钥盘,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试题泄密的;

  4.因失职造成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5.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6.纵容、包庇考生作弊的;

  7.擅自为考生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8.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9.考试期间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10.参与或组织考试作弊的;

  11.因命(审)题发生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12.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13.擅自修改考试成绩的;

  14.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十二、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考试管理机构必须停止其从事考试工作,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为考试定点单位的资格:

  1.考试考务准备工作混乱,导致考生无法进行正常考试的;

  2.丢失或损坏试卷密钥盘,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试题泄密的;

  3.不认真履行考点职责,造成考试纪律混乱的;

  4.纵容、包庇考生作弊的;

  5.考试期间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6.参与或组织考试作弊的;

  7.工作失职造成考试成绩库丢失或无法上报的;

  8.擅自修改考试成绩的;

  9.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十三、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可参照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执行。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评卷工作规则

  一、为规范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评卷工作,加强考试评卷工作的管理,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组织、领导和部署考试评卷工作。各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试评卷工作。

  三、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制定发布考试试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厅制定发布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组织评卷工作。在执行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过程中,对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有疑问的,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在未得到正式答复前,应执行现行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不得擅自修改、调整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四、各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实行集中统一评卷。

  五、实行手工评卷。评卷时,应当分设若干评卷小组,根据试题的科目、类型,采用流水作业的方法,每人一般负责一类题型试题的评卷,严禁同一人负责一份全部试卷的评阅。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选聘责任心强、组织纪律性好、作风正派,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实际评卷工作经验的人员承担评卷工作。

  六、考试评卷工作采用评卷人负责制,评卷人应当将每一大题分数登记在每题题首及卷首相应成绩栏内,并签字署名。每册试卷评阅完毕,评卷人要在每册试卷封面相应题号栏内签字署名。

  七、评卷一律使用红色墨水笔或红色圆珠笔书写,以阿拉伯数字记分,记分要清楚规范。严禁评卷人员在试卷中涂抹,更改试卷答题的内容。对属于评卷错误确实需要更正得分的,必须在试题评分更正处签字署名。

  八、评卷小组应设专人对已评试卷进行复核,并在试卷卷首总分栏中签字署名。

  九、评卷人员发现试卷密封不严、倒装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评卷小组负责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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