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检查考试试卷保密和保管情况,包括试卷保密室的安全状况、试卷保管人员值班情况、试卷的分发回收情况等;
5.检查考点情况,包括考场设置情况、考点环境布置情况、考点各项服务设施情况等;
6.检查考试工作人员培训情况。
五、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对其派出的巡视人员进行管理。巡视人员对其派出机构负责。
六、各级考试管理机构选派巡视人员赴各地巡视前,应当组织全体巡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和掌握考试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七、巡视人员对于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请并督促当地考试管理机构以及考点主考予以纠正;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派出机构报告。
巡视人员对于考生、监考人员以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八、巡视人员在巡视工作结束后,应当如实向其派出机构报告有关巡视情况。
九、巡视人员在巡视期间应当自觉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一、为加强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工作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规范对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考生,是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加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参加考试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各盟市考试管理机构,对参加考试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按照本规定,认真处理。
四、对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规准确。
五、考生在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相应的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
1.未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的或在密封线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
2.在试卷和答题纸上做明显标记的;
3.考生未使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而使用其他书写工具答题的;
4.在试卷密封线外和草稿纸上答题的;
5.试卷上字迹模糊、潦草、辨认不清或在试卷上使用涂改(修改)液的。
六、考生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
1.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提供给他人抄袭的;
2.以交头接耳、打手势、夹带资料、传递纸条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3.擅自将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寻呼机、电子记事设备等用品带入考场座位,经警告不予改正的;
4.故意损毁试卷,或将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5.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7.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七、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
1.委托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2.由他人在考场协助答题的;
3.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4.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5.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八、对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人员,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
九、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当年考试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中如实填写违规违纪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违纪事实等,由考试管理机构根据“违纪”记录,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