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和掌上电脑(手机应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禁带用品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
2. 监考人员对考生的照片、姓名、单位、身份证、准考证号等进行核对无误后,要求考生在考场座次表栏内签名。
3.在开考前应当向考生宣读《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及有关注意事项。
五、开考前10分钟,当众核对试卷袋密封情况,核对试卷袋封面的考试科目、试卷数量、考试时间等确认无误后,启封试卷袋,分发试卷。
监考人员如果发现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不符,或试卷错装、漏印、错印时,应及时报请主考采取措施。
六、试卷分发完毕后,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清点试卷是否完整,检查试卷是否有污染、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等情况,并指导考生在试卷指定的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等。
七、考点发出考试开始的信号后,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题。
八、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人员应当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核对考生试卷中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身份证、准考证相符。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九、监考人员对考生提出的有关试卷印刷等问题,应当众答复,但不得对试题的内容进行解释。
十、考试开始30分钟后,监考人员应将应备用和缺考人员的试卷、答题纸一并收回密封于备用试卷袋内,签名后上交。
十一、监考人员对在考试中途确需离开考场的考生,必须有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前往。
十二、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十三、根据考场的考试情况,如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的各项内容,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当详细填写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违纪事实及有关证据,并由监考人员共同签字。
十四、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应当完成以下事项:
1.督促考生停止答题并将试卷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按座次顺序,检查核对考生试卷中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是否准确、完整,试卷页数是否齐全,并收集、清点、整理试卷;
2.组织考生有序退出考场,并清理考场;
3.将试卷按座次顺序装订和密封成册,然后将试卷册和考场情况报告单一并装入试卷袋内密封。将整理后的试卷和考场情况报告单送交主考验收。
十五、主考应对试卷密封前后至送达指定地点并验收无误的全过程负责。
十六、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十七、监考人员严禁任何人在考试期间,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八、监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考试时间,宣布考试开始和考试结束,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十九、监考人员违反考试有关规定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巡视规则
一、为了建立健全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工作监督机制,维护考试工作公正性、严肃性,保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实行考试巡视制度。
二、巡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熟悉考试相关政策;
3.熟悉考试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安排巡视人员进行巡视工作时,应当坚持公务回避原则, 不得安排巡视人员到原籍和家乡所在地进行考试巡视工作。
四、巡视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1.检查考试监考情况;
2.检查考场纪律情况;
3.检查考试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考区领导的组成与工作职责分工、考点领导的组成和工作职责分工、考试期间的值班安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