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等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6〕400号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
为加强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内蒙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巡视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评卷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加强对有关考务规定的宣传,让广大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了解有关考务规定。同时,应当在考试期间将《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在各考点显著位置提前张贴,向考生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等文件的通知》(内财会[2002] 407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六月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一、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在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本人的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由监考人员按考场座次表对考生姓名、身份证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置课桌左上角,以便核查。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退场,退场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进场续考。
二、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将所携带的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和寻呼机(手机和寻呼机应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主动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考试开始后考生不得互相借用文具和计算器等。
三、考生可以携带钢笔、铅笔、圆珠笔、塑料橡皮、尺子和非立体式不带汉字储存功能的电子计算器(免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四、考生发现试卷分发错误,试卷字迹模糊、有折皱和污点等问题时,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五、考生应当按照要求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在试卷和答题纸上指定的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等,但填写时不得超过装订线。
六、考生在答题时,应当使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在试卷的指定位置答题。考生答题不得使用涂改用品。不得在试卷和答题纸上作明显标记。
七、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八、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考试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如果考生在考试开始60分钟后,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前交卷,也应执行本款规定。
十、考生因个人原因如座位坐错、姓名和准考证填写错误等造成成绩差错的,后果自负。
十一、 考生在考试期间违规、违纪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
一、为规范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监考行为,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则。
二、监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工作正常有序进行。为确保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监考人员不得从事监考以外的其他行为。
三、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应当在开始考试前25分钟领取试卷、答题纸、草稿纸、考场座次表后直接进入考场。
四、开始考试前2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完成以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