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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违反普通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具体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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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 12:29:08 |
中国会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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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现将《违反普通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具体处罚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违反普通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具体处罚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章中有关条款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区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普通发票的单位或个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1、未经自治区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用票单位或个人私自印制发票,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 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擅自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未按规定缴销废(次)品发票而造成的发票流失于社会;未按税务机关规定制定印制发票管理 制度或有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用票人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危害性程度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1、向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发放发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贩运、窝藏假发票;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盗取(用)发票;私售、倒买倒卖发票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用票人违反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用票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1、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和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涂改发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拆本使用发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或开具作废发票;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等内容不一致;转借、转让、代开发票;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和开具票物不符发票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用票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自行填开发票入帐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用票人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情节轻重及危害性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1、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以及未按规定缴销发票;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损(撕)毁发票;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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