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本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武警、军队及铁路系统除外)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具体负责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证书的颁发、注册、变更、调转和吊销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区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在呼和浩特市的自治区级单位及中央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管理。
在各盟市或旗县的自治区级单位及中央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由各盟市或旗县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各盟市、旗县派驻自治区其他地方的单位其会计从业资格由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与任何单位不存在编制与聘用关系的人员,其会计从业资格由常驻地或临时户口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委托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负责其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颁证收费标准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必须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第十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凡不具备以上学历(或学位),或其取得的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自毕业之日起已经超过2年的申请人,均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十一条 全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时间、统一命题、统一试卷、统一评分标准、统一标准答案的考试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实施全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工作:
(一)部署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二)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及相关规定;
(三)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制定考试标准答案;
(四)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五)监督检查各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六)向财政部上报自治区考试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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