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10 18:35:26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按照规定解聘执业注册税务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对其在税务师事务所任职期间的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抄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凡是在辽宁省境内(不含大连)的税务师事务所从2007年1月1日起必须与执业注册税务师签订用工合同,否则在年度检查时不予通过。合同式样以劳动部门的合同标准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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