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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办法 进一步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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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9

中国会计网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从制度上强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日前,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人事厅、财政厅、审计厅、国资委联合下发了《辽宁省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十六条二十九款,从制定的依据、审计结果、结果利用的原则、结果利用的职责以及处理的办法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办法》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坚持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审用结合、奖惩结合;依法办事、责任必纠;协调运作、成果共享。

  《办法》规定了审计结果利用的职责分工。审计机关接受委托,依法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委托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将其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审计结果,依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一是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对审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专题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并提出审计建议。同时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和落实整改意见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采取一定方式予以通报批评,按照规定程序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建立被审计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审计档案及审计资料数据库。二是纪检监察机关要重视和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积极作用,充分利用审计成果。三是组织人事部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同干部考核任免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干部选拔、调整、聘任的重要依据。四是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促进财政资金管理,促进企业领导人员依法经营和管理,保障国有资产良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分别作出处理。五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决定,积极采纳审计建议。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要建立审计结果综合分析制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反馈制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督查报告制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检查制度等四项制度,以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进一步提高审计结果的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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