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采购中心已从省财政厅划出,独立行使“集中采购业务”职能,形成了管理与采购分离的管理模式,即“管采分离”。实行“管采分离”后,政府采购中心从省财政厅分离出去。省政府单独成立“省政府采购中心”,隶属于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副厅级事业单位。省财政厅和省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责范围更加清晰,运行模式更加规范。
省财政厅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政府采购规章制度;代政府拟定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审核、编制和批复政府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审批采购方式;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统计、发布和管理采购信息;监管采购活动;处理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考核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业绩;对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建立和管理评标专家库;实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知识培训;依法受理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事宜等。
省政府采购中心作为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接受采购单位委托,组织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项目的采购活动;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具体负责采购活动全过程的实施;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负责各部门集中采购操作业务人员的培训;按法定权限受理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并在规定期限做出答复。
“管采分离”新机制运行后,省本级政府采购的运行仍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3种模式。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必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不得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代理采购;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各部门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者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认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