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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资委明确改制企业延伸审计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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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31 11:55:55


 

  2006年5月16日,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市国资委制定并下发了《延伸审计工作程序》,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在实施改制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缴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或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

  随着近一阶段对几户改制国企延伸审计工作的展开,在工作中遇到几个共性问题,为此,于2006年6月20日,在市国资委召开了关于改制延伸审计共性问题处理原则的会议,会议由于保和副主任主持,与会人员包括产权处王茂凯处长、李明亮副处长,相关专家以及参与延伸审计企业的有关人员。会议就延伸审计涉及到的共性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并形成了如下几点意见:

  1、关于国办发〔2005〕60号文第三(三)条所提的“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和“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的理解问题。这里的盈亏不仅包括延伸审计期间的企业经营亏损,还应包括在延伸审计期间,新发现的以前年度应记未记经营损益及其它政策因素,直接调整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等净资产科目而增加、减少的净资产。

  2、延伸审计应以核准的评估值为基础,而非企业原会计帐面数,如果企业未调帐,延伸审计时应该追溯调整。

  3、关于计提坏帐(减值)准备问题。由于企业改制审计、评估时,已按政策规定进行了坏帐核销处理,延伸审计期间不再考虑坏帐问题。如企业在延伸审计期间计提坏帐(减值)准备,则应在计算损益时,作为调整因素处理。

  4、关于延伸审计的口径、合并范围和长期投资处理问题,应与经批准改制审计、评估报告处理原则一致。

  5、关于往来款项函证问题。在改制审计、评估时已有函证,并且延伸审计基准日仍保留余额的,无需再函证。延伸审计基准日新增往来款,一是要有证据,二是同时至少10万元以上的要有函证。

  6、关于改制审计、评估时因没有函证或证据转入净资产的往来款项处理问题。在延伸审计时,如重新提供了延伸审计基准日函证或证据的,可以重新恢复为往来款。

市国资委产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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