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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事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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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31 11:36:07


 

各市、州、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财政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

  按照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强干部福利工作和加快发展干部集体福利事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

  一、将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具体提取使用和管理办法不变。

  二、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和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休或退职的人员,可按在职工作人员同样的标准提取福利费。

  三、市(州)、县(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由各级政府自行确定,可参照省里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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