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全省非执业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规定,我会修订了《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自2006年2月7日起执行,现予公告。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1、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
2、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注册会计师因下列原因之一的,可申请保留会员资格,并将注册会计师证书上交本会:
1、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其他行业工作;
2、年检未予通过(但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受刑事处罚、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帜昙煳从柰ü叱猓?/p>
四、申请成为会员的程序: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查同意后,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复核备案。
五、会员申请被批准后,由本会发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印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
六、会员有下列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专业研究、经验交流和培训活动;
3、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4、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5、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7、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七、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
3、接受本会的监督与管理;
4、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5、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学习任务;
6、遵守本会纪律,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团结。
八、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收回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刑事处罚;
3、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
4、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
5、无故未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学习任务;
6、做出严重损害注册会计师形象的行为。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取消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复议。
九、会员须接受本会组织的检查,检查工作每两年举行一次,检查内容为:
1、会费缴纳情况;
2、接受后续教育情况;
3、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检查合格者由本会在会员证书上加盖印章。
十、会员跨省调动工作,应办理转会手续,程序如下:
1、会员转出时,应由本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审核同意后,以文件形式通知转入的省级协会及申请人。会员转会申请应说明其要求转会的原因及现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2、会员转入时,本会依据原所在地省级协会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办理转入登记等手续。
十一、会员退会程序:
由本人向本会提出书面退会申请,并交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
十二、为便于沟通联系,会员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告知本会,确保注册管理系统会员信息及时、准确。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吉注协[1996]第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