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地方会计>吉林会计>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

www.canet.com.cn

2006-7-31 11:34:17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可参照本规定,依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1年发布的《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打印】【关闭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吉林省人事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网校课程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