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7-31 11:34:17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可参照本规定,依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1年发布的《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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