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政府采购聘用专家管理。
(五)研究确定政府采购执行人员从业准则和岗位技能标准;组织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对省级集中采购执行机构进行考核。
(六)收集、统计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七)处理省级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第三章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包括下列主要步骤:
(一)依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执行;
(三)组织招标及履行采购合同;
(四)政府采购资金的归集和支付。
第十二条 采购人要依据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列明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权限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 采购人依据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将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项目及资金进行细化,以表格形式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制并批复年度采购计划。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和批复按修订后的《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机构接到计划和任务通知后,应及时与采购人衔接,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采购方式,高效率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对实施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招标信息;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确定评标专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程序进行评标、签订合同;按规定需要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文件应当及时报送。
第十六条 属于本部门、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依据法律规定,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规范程序和规定的采购方式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体按《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认真履约。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由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或采购人负责;大型设备和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的验收应请质检部门或有关单位参加验收。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或终止的,采购执行机构应将变更或终止的理由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部门应单独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年度部门预算(内含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要归集到政府采购专户。采购活动结束后,由集中采购执行机构或采购人填报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连同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报政府采购办审核无误后,由财政国库部门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特殊情况需要预付或垫付资金的,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办理。政府采购资金归集与支付具体办法按修订后的《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政府采购是否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或无计划的采购行为;
(三)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采购执行机构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完成采购任务;
(五)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和采购资金拨付情况;
(六)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时,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凡以前发布的有关省级政府采购方面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