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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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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31 11:34:17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三章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所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检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为进一步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科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吉林省财政厅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统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统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服务,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省财政厅每年的第四季度负责编制下一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经省政府批准后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是指年初确定的进入部门预算的所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及预算执行中追加的各种专项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国有资产变卖收入、使用国有资产担保的贷款及自筹资金等。

  第五条 采购单位单项采购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或省财政厅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的确定,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和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第六条 在同一年度里,各采购单位对同一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采购两次以上。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七条 采购执行机构分为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和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人。

  第八条 集中采购执行机构是指省政府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而设立的专门机构,即: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性质为非盈利性独立事业法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和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政府采购。

  (二)制定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采购人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的履行。

  (四)制定集中采购机构内部操作规程。

  (五)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政府采购。

  (六)办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采购事务。

  第九条 采购人采购本系统或本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即由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条 省财政厅是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办),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拟定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报省政府批准;监督检查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归集并支付审核政府采购资金。

  (三)审查进入省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对取得省级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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