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2日,江西省注协在南昌组织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会议经过记名投票,一致决定对某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公开谴责,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该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4月中旬,省注协秘书处接群众举报,对该事务所进行了调查,发现该事务所存在如下问题:1、股东人数及资产评估资格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抽逃注册资金,未保持基本设立条件;2、未履行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执行三级复核程序,部分业务不归档,违反执业准则和档案管理制度;3、事务所财务帐实不符、账表不一,会计核算不真实,部分业务收入未入帐;4、注册会计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事务所实行收入分成;5、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业务点。
依据《江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办法》,经惩戒委员会讨论,作出上述惩戒决定。鉴于该事务所问题性质严重,委员们还建议,同时将该事务所移送省财政厅调查处理。
另依据《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章程》,对于拟处予行业内通报批评以上行业自律惩戒的,省注协应当向拟惩戒对象下达惩戒告知书,被惩戒人不服惩戒决定的,可在收到惩戒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注协申诉委员会进行申诉。
惩戒决定或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在履行完必要程序后,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