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单位预算外资金月度用款计划,每月26日前填制《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清算额度汇总通知书》和《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明细单》,加盖印章并经省财政厅国库处审核盖章后,送代理银行和省财政专户银行分别办理资金支付和资金清算。
四、关于资金清算问题。
1.省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单位零余额账户上支付的预算外资金直接与省财政专户银行进行清算;支付的预算内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省财政厅不另行为试点单位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
2.银行系统内部划款凭证(凭证格式以各专业银行实际使用的内部划款凭证格式为准),作为省财政专户银行与代理银行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累计额度、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预算外资金支付清算的合法依据。
代理银行向省财政专户银行提交的银行系统内部退款凭证,作为办理预算外资金退划省财政专户的合法依据。
3.财政直接(授权)支付的预算外资金,由代理银行根据实际发生的支付业务填制银行系统内部划款凭证,当日全额与省财政专户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