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商业银行省分行及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银行、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省级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赣府厅字[2002]157号,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省级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将逐步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后,有关资金支付和清算分别比照《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库[2002]36号)和《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清算办法》(南银发[2003]22号)办理,相关会计核算遵照《江西省省级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执行。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账户使用问题
1、试点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仍按照省财政厅赣财综字[1999]32号文件规定,实行“银行代收制”缴入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以下简称省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支出通过省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
2、试点单位不得将预算外资金转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外的账户(另有规定的除外);试点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仅用于改革前财政已拨付资金的支付与核算,并在资金支付完毕后停止使用。未纳入改革试点的单位,预算外资金仍通过单位原基本存款账户支付和核算。
二、关于用款计划编制报送问题
1.试点单位预算外资金用款计划实行按月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财政直接支付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支出和部门集中采购支出(含单个项目20万元以上的工程支出);财政授权支付包括工资支出、分散采购支出和零星支出。
2.试点单位依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或部门预算控制数),并结合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执行进度编制预算外资金月度用款计划,经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于每月21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将下月的预算外资金用款计划及政府采购计划表分别通过“金财网”和纸质报省财政厅审批。
3.省财政厅依据部门预算(或部门预算控制数)和预算单位缴入省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执行进度批复预算外资金用款计划。当用款计划小于或等于实际可用数时,省财政厅于每月25日前将用款计划批复一级预算单位;当用款计划大于实际可用数时,省财政厅于每月24日前将用款计划退回预算单位。
4.月度用款计划批复后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基层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厅在收到调整计划的2个工作日内批复。
5.试点单位年度预算外资金收入超过部门预算数发生追加预算时,一级预算单位在收到省财政厅预算调整文件后相应调整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用款计划的4个工作日内批复。
三、关于资金支付程序问题
1.试点单位预算外资金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2.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汇总预算外资金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开具预算外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书》和预算外资金《财政资金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书》由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加盖印章并经省财政厅国库处审核盖章后,送省财政专户银行(与代理银行同系统的专户银行,下同);《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由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加盖印章后送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
3.一级预算单位办理集中采购预算外资金直接支付时,应向省政府采购办提交《集中采购预算资金支付申请单》及中标通知书、销售合同、采购单位自筹资金付款凭证影印件等相关采购文件,省政府采购办审核无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批复一级预算单位,同时将《集中采购预算资金支付申请单》送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预算外资金财政直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