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部门决算及时性的具体要求是:
(一)按省财政厅规定日期报送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分析材料,以及数据软盘(或光盘)。
(二)决算在省财政厅初审结束后,按要求修改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三)省直各部门决算批复后,按批复意见调整并在省财政厅规定时间内上报。
第十条决算真实性的评分标准(30分)
数据真实是部门决算的基础。如果发现编制的部门决算中有账表不一,估列代编、弄虚作假的情况,情节轻微的,不符一处,扣2-5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评比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封面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每一处扣1分。
第十一条部门决算准确性的评分标准(30分)
(一)列报口径是否严格遵循国家有关制度和部门决算编制说明的规定;有关制度有调整的,是否按新规定填报。不符一处,扣2分。
(二)枚举字典是否完整,项目编码是否符合规定格式。不符一处,扣1分。
(三)各报表表内、表间的关联数据是否衔接一致,符合逻辑关系。不符一处,扣1分。
(四)上、下年度之间有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不符一处,扣1分。
(五)单位是否严格按部门决算要求逐户编制、分户录入、不重不漏。不符一处扣2分,每代编或汇总填报一户,扣2分。
(六)汇总方法是否正确,各基础报表间的汇总关系是否清晰。不符一处,扣1分。
(七)实物量指标是否在合理范围内的,不符一处,扣1分。
(八)数据有效性核查是否存在错误,每错一处,扣1 分。
(九)户数核对是否存在错误,每错一户,扣1分。
(十)部门决算与财政总决算有关联的数字是否衔接一致。不符一处扣1分。
(十一)报表数据与计算机电子数据量否衔接一致。不符一处,扣1分。
第十二条决算完整性的评分标准(30分)
(一)结构完整(10分)
1、报送的决算数据、决算报表和软盘(或光盘)是否齐全。数据缺少一项,扣0.5分,报表缺少一张,扣1分,缺少编制说明或分析材料扣2分,缺少软盘(或光盘)扣2 分。
2、报表的签章是否齐全。缺少一处,扣1分。
(二)编制说明(10分)
1、编制说明全面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的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机构情况、单位收支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等。不符合的,扣1-2分。
2、编制说明应分类解释报表中存在的公式审核报错情况,并就有关特殊事项进行合理、准确地分析,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不符一处,扣2分。
(三)分析报告(10分)
1、分析报告应内容翔实,数据与分析并重。不符合的,扣1-3分。
2、报告形式应图文并茂,生动活泼。不符合的,扣1-2分。
3、报告内容应重点突出,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不符合的,扣1-3分。
第十三条决算及时性的评分标准(10分)
各设区市财政和省直部门必须按省财政厅规定时间报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分析报告、数据软盘(或光盘)及其他相关材料。提前报送不加分,每迟报一天,扣1分。
第十四条 全省部门决算的评比工作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全省部门决算报表的评比工作分各设区市和省直部门进行。设区市设置一、二、三等奖,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三等奖三名。省直部门评出15至20个部门决算工作先进单位。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的评比标准对参加评比的单位进行打分,按得分多少排序,择优评选出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并为获奖单位颁发获奖证书。对部门决算报表工作上存在严重问题,并影响全省汇总的设区市和省直部门,省财政厅将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