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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税务登记证规格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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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 21:39:25

中国会计网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税务登记证规格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9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原已办理税务登记证但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主管国税机关应收回其原税务登记证件,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只作税务登记和税种登记,不做票种登记,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待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后,再补发税务登记证件。

  对主管国税机关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纳税人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比照以上规定办理。

  二、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证机关必须加盖主管国税机关行政印章。

  三、税务登记证正本外框和副本套(封皮)的换发,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各地不得强行要求纳税人统一更换。证件收费标准按赣国税发[2006]111号文执行。纳税人只换发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和副本内芯的,则按每套20元收取。

  四、各设区市国税局2006年7月5日前根据需求,向省局(征管处)重新上报正本外框和副本套(封皮)实际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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