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昌分行,南昌市商业银行:
为了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监督,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5月26日
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及其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省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及所属的事业单位,与省级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以下统称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省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省财政厅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 省级预算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省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设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省级预算单位应在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国有、股份制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分类和设置
第七条 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第八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设的银行账户。
第九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设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设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省级预算单位只能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第十三条 凡有基建项目的省级预算单位可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
第十四条 凡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省级预算单位可在指定银行开设一个国债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国债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确需开设预算收入财政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经省财政厅批准,可在指定银行开设一个预算收入财政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上的资金只能按规定及时上缴省国库或省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第十六条 根据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省级预算单位可开设一个住房基金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按规定筹集的住房基金的收付业务。
第十七条 省级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可开设的其他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省级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经省财政厅批准可开设如下账户:
(一)系统财务与本级机关财务机构分设并对所属单位有转拨经费的一级预算单位,确需开设的经费转拨专用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