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
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是政府向农村卫生机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资金,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
(一)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专项资金纳入财政社保补助专户管理,实行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二)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于每年年初编制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计划和用款计划,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年初预拨70%直接到县,年底考核验收后结算的办法。县级财政将上级财政补助和本级财政配套安排的资金,按照项目用款计划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及时拨付到有关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单位。
(四)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及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保证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合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项目内容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抵充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五)对出现虚报有关情况骗取省财政补助、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挪用专项资金、地方应安排资金不能按时到位、不按期报送有关材料等问题,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将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采取给予通报、停止拨款或暂停安排新的补助项目或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
四、强化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评估
省卫生厅、财政厅建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体系,各市、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也要形成考核评价机制,将服务到位、资金配套情况和农村居民满意程度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乡村卫生机构,要把考核内容、要求、目标作为开展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主要依据,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逐项抓好落实。对服务项目的实施情况,要做好记录,建立档案资料,便于考核。每年11月份,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对辖区项目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自评。每年年底,省卫生厅、财政厅将结合农民健康工程实施情况组织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分配和核拨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各县(市、区)要利用相关媒体或乡村公共场所对开展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实施情况和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公示,提高专项资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监督。
各级财政、卫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审计工作,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要实行追踪问效。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使农村居民真正得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厅
二〇〇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