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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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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29 23:45:59

中国会计网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省有关部门: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要求,我省从2006年起设立江苏省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循环经济发展。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江苏省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苏发[2004]20号)要求,省财政设立江苏省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我省循环经济发展。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资金是专项用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效缓解资源和环境的压力,推动全省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共同负责。

  (一)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编制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项8计划。适时组织专家对《江苏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导向目录》进行评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市县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申报,并对列入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二)省财政厅负责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贸委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依据我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当年度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展情况实施监督、跟踪服务与绩效评估。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是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运用节能、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实施的改造项目。

  (二)重点行业、重点流域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三)再生资源产业化和机电产品再制造项目。

  (四)专门为循环经济提供技术咨询、指导等社会性服务的平台项目。

  (五)其它。

  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列入省循环经济试点范围的单位;优先安排各类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补助形式。

  (一)对第六条第(一)、(二)、(三)项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或主体设备到位后,按照实际到位的技术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第六条第(四)项的项目,按年度经费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同一项目当年省财政资金不重复安排。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

  (二)申报的综合改造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和再生资源产业化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以及我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总投资应达到一定的规模。

  (三)申报的平台建设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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