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法定审批程序;
2、产生的原因和责任;
3、变更部分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真实性、合法性;
4、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
(二)对单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是否高估冒算,虚报工程款;
2、是否重复计算,增大工程量;
3、是否随意变更工程内容,提高造价;
4、单项工程结算是否符合单项工程投标时预算报价。
(三)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建设成本的归集;
2、待摊投资的核算;
3、单项工程成本的计算。
4、必要时可审查项目设计、施工各个环节中财务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的影响程度;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五)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以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七)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法性;
(九)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工程价款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项目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项目造价控制。
(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
(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保护设施与工程建设的同步性、有效性。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市审计部门在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前,应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对审计的项目进行必要的审前调查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七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市审计部门应按规定程序依法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十八条 项目经过竣工决算审计、财务决算批复,方可办理产权登记和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性文书,应当作为财政部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绩效审计报告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决策及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市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审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国家招投标法律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三)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建设管理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处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因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市审计部门可报告政府并责成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