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税局、国税局)
5、企业使用国家公布的节能、节水、环保国产设备,可加速折旧;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省地税局、国税局)
(五)加强节约工作综合管理
1、加强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管理。
(省经贸委、质监局)
2、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年度土地供地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相应扣减下年度用地计划。建设用地在批准后1年以上、2年以内未开工建设的,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超过2年的,依法强制收回。
(省国土资源厅)
3、加强年用水量在20000立方米以上用水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省水利厅、建设厅、经贸委)
4、督促各市按《江苏省节能条例》和《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的规定尽快建立节能监测机构。
(省经贸委)
5、从2006年开始,每年7月底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各地区万元GDP能耗、万元GDP能耗降低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和万元GDP电力消费量等指标。实施目标责任制,将能源节约指标逐级分解,签订责任状,定期进行考核。
(省统计局、省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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