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见》(苏发(2006)10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60号)精神,现将《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取得成效。
二○○六年五月四日
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任务分解方案
一、节约能源
(一)实施节能降耗重点工程
1、编制全省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
(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
2、以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组织实施节能降耗重点工程。
(省经贸委、建设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质监局、电力公司)
(二)突出抓好工业节能
以冶金、电力、石化、建材、纺织等高耗能行业为重点,运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加快改造、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装备,限制高耗能产业的发展和高耗能产品的生产。
(省经贸委)
(三)加强交通运输和农业机械节能
1、科学规划、合理建设节约型交通运输体系。
(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建设厅、铁路办)
2、大力发展节能环保的运输工具,鼓励发展大型车辆和大型船舶,加快推进船型标准化工程。
(省交通厅、经贸委、公安厅)
3、调整运输企业结构,促进节能降耗。
(省交通厅)
4、研究推广燃油节约技术和替代产品,认真抓好部分地区使用乙醇汽油的试点和推广工作。
(省经贸委、质监局)
5、充分利用港口航道优势,积极发展水运交通。
(省交通厅)
6、优化运输资源配置,提高运载效率。
(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交通厅、铁路办)
7、加快淘汰落后农业机械。
(省农机局)
(四)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
1、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和居民住宅中推广高效节能产品。鼓励使用节电型照明产品。全省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夏季空调和冬季取暖室内温度最低和最高标准。
(省建设厅、电力公司)
2、贯彻《能源效率管理办法》,加强空调、冰箱等产品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管理,扩大节能产品认证,严格实施国家用能产品能效市场准入标准。
(省经贸委、质监局)
(五)推动建筑节能
1、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省经贸委、建设厅)
2、城市(含县城)新建住宅必须全部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节能50%的标准,有条件的乡镇参照实行,大城市积极开展建筑节能65%的试点。有条件的地区积极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工作。
(省建设厅、经贸委、质监局)
3、启动低能耗、超低能耗的绿色建筑示范工程。
(省建设厅、经贸委、环保厅、质监局、电力公司)
(六)加快能源结构调整
1、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快发展核电和风电,积极开发太阳能、地热能和生物质能发电。
(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建设厅、环保厅)
2、积极开发农村可再生能源,推广建设秸秆气化站、规模化禽畜养殖场沼气工程、城乡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和户用沼气池。
(省发展改革委、农林厅、建设厅、环保厅)
(七)加强节能管理
1、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加强能源计量、统计和考核工作,建立、完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开展节能型企业创建活动。
(省经贸委、质监局、统计局)
2、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进一步加强节电和提高用电效率。
(省经贸委、电力公司)
3、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融资担保机制。大力培育节能中介服务组织,积极扶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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