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通〔2007〕357号)精神,为做好2008年度全市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市人事局和国税局、地税局共同负责我市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全市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由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教材征订与培训工作由国税局负责。
二、考试时间及考区设置
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为6月20日下午、21日和22日全天,共两天半时间。市区设立考点。
三、报考条件
(一)凡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1.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即指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下同)满8年者。
2.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专学历,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6年者。
3.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4年者。
4.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学历,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2年者。
5.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1年者。
6.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7.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者。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者,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3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2个科目的考试。
(三)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年度当年年底。
(四)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台湾考生,其报名资格审查依照国人部发[2005]9号和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执行。
四、报名组织
(一)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网上支付的报名组织方式。
报名时间:2008年1月18日至25日。
报名网址: http://www.szrsks.com
(二)各县级市人事局会同税务管理部门积极做好本地区此项考试的宣传发动、报名资格初审等项组织工作。要将报名方式、网址等及时对外公布,做好考生的咨询服务工作,使考生有针对性地报名参加考试。
(三)凡新报名参加此项考试的报考者,网上支付成功后,应按规定将有关报名材料送所在市人事考试中心接受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时间:2008年1月28至31日
资格初审地点:
市区: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苏州市东大街288号) 65109437
张家港市:张家港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
(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5号人才市场3楼) 58697730
常熟市:常熟市人事局职称事务所
(常熟市海虞北路32号人才市场3楼) 52873557
昆山市:昆山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
(昆山市前进中路305号四楼) 57339006
吴江市:吴江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
(吴江市松陵镇笠泽路266号人才大厦3楼) 63483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