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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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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 20:10:25

中国会计网

 

各市(州)财政局、卫生局,长沙县、华容县、涟源市、桂阳县、花垣县财政局、卫生局、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管理,维护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

  二00四年八月六日

  附件: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维护农民合作医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以县(市)为统筹单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为"基金")是指在政府组织下,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医疗费用的资金。

  第四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筹集和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的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 为保证基金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家庭缴费情况、有关医疗费用的原始资料。

  第六条 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调度、封闭运行,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七条 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经县(市)卫生、财政部门审核,报县(市)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县(市)财政部门批复给经办机构执行,同时报送上级财政和卫生部门备案。

  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县(市)财政和卫生部门及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县(市)财政和卫生部门要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须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预算审批程序上报审批,同时报上级财政和卫生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 基金按国家规定自愿、按时、足额筹集。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收缴、截留。

  第十三条 基金收入包括:农民缴费收入、集体扶持收入、待转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农民缴费收入是指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缴纳的资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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