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财会发[2006]1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诚信建设,促进会计人员依法理财,提高职业道德水平,规范会计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诚信承诺考核是财政部门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会计人员履行职责及遵守诚信承诺情况,进行考核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签订诚信承诺书,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初次上岗注册登记时签订承诺书;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第一次定期登记时签订承诺书。
第五条 会计人员诚信承诺考核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会计管理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诚信承诺考核管理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会计人员诚信承诺考核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主动争取工商、国税、地税、审计、民政等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会计人员诚信承诺考核工作。
第六条 会计人员诚信承诺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考核与会计从业资格定期登记同时进行。
第二章 承诺及考核内容
第七条 会计人员诚信承诺及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1、按规定审核、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予以扣留,请求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2、按规定填制、审核记账凭证,内容完整,印章齐全。
3、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正确使用会计科目,账簿封面与启用表内容填写齐全,并按要求办理建账监管手续。对伪造、变造、故意毁损会计账簿或账外设账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4、正确运用会计处理方法,不随意变更;正确使用会计更正方法,账簿无涂改、挖补、刮擦现象。
5、按规定定期进行对账和结账,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运用会计电算化记账时,要做到电子数据与纸质资料数据相符。
6、按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7、按规定装订、保管会计资料。运用会计电算化记账时,做好数据备份,保证不毁损、灭失。
8、调动工作或离职,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9、按规定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堵塞漏洞,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10、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拒绝、隐匿、谎报。
(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
1、爱岗敬业。热爱会计工作,尽心尽力,尽职尽职。
2、诚实守信。言行一致,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信守承诺,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的商业秘密。
3、廉洁自律。不收受贿赂,不贪污钱财,按法律、法规自我约束自己的言行。
4、客观公正。按会计业务事项的本来面目反映,不搀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也不为他人意见左右,不偏不倚地处理会计业务事项。
5、坚持准则。在处理会计业务事项过程中,时时刻刻严格按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能有所松懈。
6、提高技能。不断更新知识,会计专业技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做到会计年限越长,专业技能越高。
7、参与管理。积极参与财务管理,间接参与单位的其他管理活动,为领导当好参谋。
8、强化服务。在内外交往中,具有文明的服务态度、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良的服务质量。
(三)办理涉税工作情况:
1、按时申报纳税,按规定提取、缴纳国家税款,不延期申报,不参与偷、逃、抗、骗税。
2、按税务机关要求办理其它涉税事务。
(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情况:
1、按规定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事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得涂改或转借。
2、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和内容。
第三章 考核记分标准及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采取扣分记录制,一个考核周期内总扣分在15分以内为诚信承诺考核合格;总扣分超过15分(含),不满30分为诚信承诺考核基本合格;总扣分超过30分(含)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办法中所述应扣分的行为,仅指会计人员违法违纪和违反诚信承诺情节轻微的情形。若符合《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会计人员诚信承诺考核具体扣分标准按照“荆门市会计人员诚信承诺考核记分表”(附后)执行。
第十条 会计人员诚信承诺定期考核程序及依据: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根据该名会计人员所从事岗位工作的日常表现、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及会计诚信承诺情况,进行考核扣分,并加盖公章。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根据会计人员提供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培训证明、近2年会计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以及有关部门执法检查(审计)结论,结合荆门市会计人员诚信承诺日常考核扣分情况和单位考核扣分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诚信承诺日常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在日常会计管理、会计从业资格日常登记、会计执法检查以及群众举报案件核查中获得的会计人员违法违纪及违反诚信承诺情况,据实予以扣分。
财政内部科室、单位在日常财务管理、财政财务检查、监督工作中,会计师事务所在财务审计工作中,获得的会计人员违法违纪及违反诚信承诺情况,提出扣分理由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根据反馈情况实施扣分。
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与同级工商、国税、地税、审计、民政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及时获取相关部门在工商、民政管理、税务检查、审计等工作中获得的会计人员违法违纪及违反诚信承诺情况,及时进行核实扣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会计人员违法违纪及违反诚信承诺的行为,有权检举(市会计管理局举报电话:6032803、6032812)。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在日常考核中扣分已达本办法第八条不合格标准,则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进行实时处罚。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会计人员诚信电子档案,记录会计人员诚信承诺考核情况。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诚信承诺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扣分情况记录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备注事项”中,并记入会计人员诚信电子档案。
第十六条 市会计管理局自考核之日起两个月内,对所有考核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会计人员在荆门会计网上公告。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会计人员诚信承诺考核结果实行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根据会计人员工作情况,每两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时按本办法重新考核会计人员诚信情况。
第十八条 对诚信承诺考核为合格的会计人员,优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及全市会计人员表彰的重要条件。如果下岗,在荆门会计网免费刊登就业信息并优先推荐再就业。
第十九条 对诚信承诺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会计人员,不得参加评选全市会计先进工作者,不得晋升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并须至少参加一次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会计职业道德培训学习,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连续两次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会计人员,不得继续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从业资格信息自动注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对诚信承诺考核不合格的会计人员,不得继续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从业资格信息自动注销,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惩处(给予行政处分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会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附: 荆门市会计人员诚信承诺考核记分表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