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数据上报
各地市人事局在2007年1月20日前将确认后的数据库和报名表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五、考试收费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事部门资格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94号)文件规定,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每人报名费15元,每报考一科考试费为26元。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地市人事局每名考生留取15元报名费外,其余考务费用上缴省人事考试中心。
开户行:中行哈尔滨市开发区支行
户 名: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
帐 号:232221977958092001
六、考试注意事项
(一)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两证缺一不准参加考试。
(二)《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采用计算机网络方式阅卷,请考生注意:
1、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
2、严格按照指导语要求,根据题号标明的位置在有效区域内作答;
3、必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黑色)作答。其余四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试部门发放、回收。
(三)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钢笔或签字笔(黑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储存功能)。
各地要按时间要求认真做好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宣传、报名组织和资格审查工作,不得拖延时间,延误工作。
附件1、
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 2007年1月底 |
各地完成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 |
| 5月 |
安排考场,上报试卷预定单 |
| 6月上旬 |
发放准考证 |
考
试 |
6月22日 |
下午2:00—4:30 财务与会计 |
| 6月23日 |
上午9:00—11:30 税法(一) |
| 下午2:00—4:30 税法(二) |
| 6月24日 |
上午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
| 下午2:00—4:30 税务代理实务 |
附件2、
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文件规定的考试报名条件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考试:
(一)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四)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得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六)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七)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满一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法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业务满三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
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