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处,中直驻石单位及驻石部队人事(干部)处:
根据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河北省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关于做好2008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冀人考发[2008]11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市的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及时间
2008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9月5日至7日举行,考试仍设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五个科目。其具体考试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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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考 试 时 间 |
考 试 科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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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 |
下午 |
14:00—17:00 |
资产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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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 |
上午 |
9:00—11:30 |
经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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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
14:00—16:30 |
财务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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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 |
上午 |
9:00—11:30 |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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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
14:00—16:30 |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
二、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2、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3、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4、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5、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1科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经济法》;评聘为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财务会计》。
(三)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按(国人部发[2005]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其专业学历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要求与该文“报名条件”中的(一)和(二)所列内容相同。
三、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即参加5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5个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时间及要求
2007年度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统一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时间从2008年4月16日开始至2008年5月9日结束。具体要求:
1、2008年4月16日至2008年5月8日,考生需登录“石家庄人事信息网”进行预报名。其步骤:录入报考信息、上传本人照片、打印报名表格(符合部分科目免试人员还需打印免试审批表),即完成预报名。
预报名中,凡往年考生一定要填录档案号,与已考成绩是否合格无关,考试成绩合格后滚动两年有效。
报考级别的划分统一规定为凡不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者均填录考五科,与报考科目数量无关。
2、2008年5月5日至2008年5月9日,凡完成预报名的考生须在此时限内到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资格审查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手续后交纳报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