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省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琼地税发〔2005〕68号),一并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5]40号)(以下简称“税管员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税收管理员身份确认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管员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税收管理员(以下简称税管员)的身份,以税务所(海口、三亚以分局)为单位分级造册登记。
(二)确定税管员的管理对象,通过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以税务所(海口、三亚以分局)为单位进行备案。
(三)制作“税收管理员纳税服务联系卡”,发放给所有的管理对象。“税收管理员纳税服务联系卡”的内容包括单位、姓名、基本服务职责、联系电话、监督举报电话。
二、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
1、对新开业纳税人进行税收法律、政策和办税程序的宣传和辅导,具体内容有:
①纳税人应申报缴纳的各税种及税目、税率;
②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③纳税人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④基本的办理涉税事项的程序;
⑤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2、对除新开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以下简称“日常管理业户”)进行税收政策宣传送达,让纳税人及时了解相关税收政策的变化,为纳税人解决办税过程的疑难问题,向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及纳税人的特点可采用上门或集中辅导、发放宣传品、12366热线咨询等具体宣传服务方式。
3、对重点税源户要重点宣传辅导,新的税收政策要及时逐户宣传到户。
4、根据以上工作开展情况逐次填写《税收管理员宣传、服务工作记录》(见附件二)。
(二)税管员有计划地对负责管理的辖区进行巡查,清理漏征漏管户,发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及时催促其办理税务登记,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巡查;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要求对新开业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必须进行实地核查;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及时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对停歇业户进行实地调查;掌握纳税人变更、复业等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事项和其他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对营业税未达起征点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开展跟踪管理。
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逐次填写《税收管理员调查工作纪录》(见附件一)。
(三)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要及时催报,催报率要达到100%,对逾期未纳税的纳税人要及时催缴,催缴率要达到100%.(四)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经实地检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履行纳税义务的,按规定程序认定为非正常户管理。
(五)掌握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和通过各种渠道掌握欠税纳税人的资产处理等情况。
(六)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各类异常发票进行实地核查,具体要求:(1)督促纳税人每月报送《发票使用情况月报表》,未报送的要及时催报,催报率要达到100%.(2)对纳税人每月的发票实际开具金额与《发票使用情况月报表》相关数据的一致性进行审核比对,每月审核比对不少于5户。(3)根据比对情况填写《税收管理员调查工作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