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地方会计>海南会计>正文


[海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www.canet.com.cn

2006-8-2 19:54:02

中国会计网

  第三十一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0年5月8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会字[2000]5号)、2000年9月13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财会[2000]13号)、2002年7月25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二)》(财办会[2002]28号)同时废止。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4页  1  2  3  4  


打印】【关闭

 
上一篇:[海南省]06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6.12-23日报名
下一篇:[海南省]会计职称考试考点分布

·[海南省] 2006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海南]06会计(初级)职称考试成绩全科合
·[海南省]06年高级会计师准考证8.15-9.1日·[海南省]会计职称考试考点分布
·[海南省]06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6.12-23日报·海南省“民本审计”关注社会热点
·海南审计工作报告着重披露省本级预算执行存·海南省注协举办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研讨班
·海南2005年审计查处违规金额19.1亿元·海南审计工作报告提出三条审计建议

网校课程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