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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某会计师事务所涉嫌侵权案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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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6-16

中国会计网

  张某是一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得知自己原受聘的甘肃某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简称事务所)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他的印鉴,在两份资产评估报告上签名盖章。在和事务所协商解决未果后,他一纸诉状将原东家告上了法庭。

  昨日,这起我省首例评估师状告会计师事务所案,在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后,审判长主持原、被告双方调解时,虽然双方愿意接受调解,但由于意见分歧较大,导致调解失败。最后,审判长宣布此案择日宣判。

  原告 事务所侵犯了我的权益

  据张某介绍,从2000年6月起,他在被告事务所开始执业,至2004年10月,转往其他事务所执业。同年11月底,武威市民勤县的两家企业,因为合资建厂需到工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而到他所执业的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时,向他出具了由涉案事务所武威分公司所做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在这份时间为2004年 11月8日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在另一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印章下,竟盖有张某的印章。对此,他十分不理解,明明所有的印章都在自己手中,从未离开自己也未交给过其他人,更未留在所里,且自己早已于该份报告书所做之前,就已离开了涉案事务所。那么,为什么在涉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会有自己的印章?他找到涉案事务所负责人询问后,才得知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涉案事务所从2001年至今,一直在假冒他的姓名,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并对外承接业务。当他向原所提出质疑,并寻求解决方法时遭到拒绝。于是,他便一纸诉状将原所及其武威分公司共同推上了被告席。他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公开登报赔礼道歉;两被告共同赔偿他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

  焦点 是约定俗成还是侵权?

  昨日庭审中,由于第二被告武威分公司委托第一被告共同出庭应诉,故第一被告某事务所负责人出庭,针对原告张某提出的诉讼理由及事实,进行了答辩。

  被告认为:张某自1999年6月受聘为该事务所员工时,其当时并未取得注册评估师资格。2000年6月,张某续签聘用合同时,事务所和张某约定,如果其考取注册评估师就有为公司(即事务所)服务的法定义务。2001年该事务所武威分公司成立,2003年获取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资格,由分公司人员和总公司(即事务所)评估部部长全权负责评估事宜,报告书加盖张某名章,是根据该行业法规的规定和约定俗成的惯例,不存在盗用张某名义的问题。至于用张某的名义承揽业务,应该是张某用公司(指事务所)的名义承揽业务,而不是公司(指事务所)用张某的名义承揽业务。另外,被告提出,2004年10月,事务所同意张某转出该所后,该所一直未得到省评估协会同意张某转所的回执。也就是说,在张某转所的回执未送到该所之前,张某在名义上仍然是该所的注册评估师。

  此案进入法庭辩论后,原、被告双方就被告是否盗用了原告的名章?被告按照行业的约定俗成,私自使用张某的注册评估师印章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应该获得多少赔偿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辩论结束后,审判长主持双方调解,双方虽有调解意愿,但由于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数额等调解条件,被告觉得无法接受,调解遂失败。

  思考 谁为评估报告持有人负责?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资产评估报告签字制度的通知”有关条款规定:“未经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评估师签字的评估报告为无效报告。”原告张某称,在涉及此案的两份给委托企业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作为盖章人之一,最起码他不知情。这就意味着如果将来有什么问题,那么企业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肯定要找作为签名盖章人之一的他的责任。涉案事务所的这一所谓“约定俗成”的做法,显然侵害的不是他一个人的权利,而且还有资产报告持有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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