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的市财政局:
现将《福建省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厅条法处。
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福建省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财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机关实施财政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实施财政行政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公开,是指财政机关依法将本机关受理、决定行政许可的办理情况、结果,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记录,处理结果等资料,通过一定的载体、形式,将依法由本机关实施的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予以依法公开,提供公众查阅,并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二章 公开
第五条 财政机关实施以下行政许可事项应予公示: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许可事项(二)会计从业资格的许可事项(三)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许可事项(四)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许可事项(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收回投资审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财政机关实施财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的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名称;
(三)行政许可条件及许可方式。行政许可有数量限制的,还应公示所限制的数量及决定许可的办法;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及期限;
(五)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六)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书示范文本;
(七)实施行政许可是否要收取费用,有收费的,还应公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八)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以上内容可以一体公示,也可以视情况分开公示。
第七条 行政许可公示应在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所在的办公场所,采用以下方式实施:
(一)在醒目位置以悬挂、张贴或电子屏显示等方式上墙公示;
(二)设立政务公开栏予以公开;
(三)设立电脑触摸屏进行公示;
(四)提供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办理须知等宣传材料,无偿提供公众取阅;
(五)在本单位电子政务网站上公示;
(六)其他便于实施且易为公众获知的途径。
第八条 财政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除本规定第九条情形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公示内容以外的其他材料;不得自行减免公示要求的材料内容;不得违反规定增加或变相增加许可环节;不得超公示期限作出许可决定;不得违反公示内容随意改变受理机构,办理时间及承诺期限。
第九条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含政策调整、机构体制改革以及其他影响行政许可实施的重大客观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变更或停止相应行政许可公示内容的,各级财政机关应及时进行相应修改、变更或停止公示,并适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十条 财政机关在行政许可受理、决定及监督检查等环节的资料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外,应提供办理结果档案查阅。依法应予公开的资料信息,可以采用即时公布、分类定期集中公布等方式公开。
第十一条 财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必须制作机读档案或书式档案,供公众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