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8-2 21:16:06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73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二〇〇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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