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8-2 21:16:32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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