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财政国库管理改革试点单位、代理银行:
根据《厦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厦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不改变预算单位会计主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责的前提下,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我局制定了《厦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厦门市财政局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4号)、《厦门市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厦府办[2002]183号)、《厦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支付管理改变和资金流转变化引起的会计核算改变的核算内容,支付管理和资金流转未改变的,仍按原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二、财政总预算会计
(一)对通过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直接支付的资金,财政总预算会计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每日报来的《预算内(外)支出结算清单》(附件一),与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汇总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核算到“款”级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或预算外支出贷:国库存款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存款(二)对通过预算单位授权支付的资金,财政总预算会计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每日报来的《预算内(外)支出结算清单》,与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汇总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核算到“款”级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或预算外支出贷:国库存款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存款
三、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
(一)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延伸,其职责为对财政支出进行明细核算,会计核算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执行。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算的特点,需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资产类和负债类分别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编号103)”、“已结报支出(编号213)”会计总账科目,并设立预算支出明细账。预算支出明细账应当按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预算外资金支出的“款”级科目及预算单位记账(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要记录到项目)。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业务。本科目贷方,登记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当天发生直接支付资金数;本科目借方,登记当天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划入的结算资金数额;本科目当日资金结算后,余额为零。
“已结报支出”科目核算财政国库资金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已结清的支出数额。本科目贷方反映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当天已结清的支出额,贷方余额等于一般预算支出与基金预算支出及预算外支出之和。年终转账时,作相反分录,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预算外支出”等科目。
(二)对财政直接支付的会计处理1、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为预算单位直接支付款项时,根据银行支付凭证回执联,按部门分“类”、“款”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或预算外支出—财政直接支付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2、财政国库直接支付资金每日清算时,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直接支付的款项按部门分“类”、“款”汇总为《预算内(外)支出结算清单》,并与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送总预算会计或预算外专户会计结报支出。会计分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