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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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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 21:20:32

中国会计网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根据该办法另行制定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一并下发执行。各级地税部门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

  2、《实施方案》附件1《税收减免项目参考表》

  3、《实施方案》附件2-12《税收减免文书式样》

  4、《实施方案》附件13《减免税分项目、分税种统计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印发,以下简称《办法》),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减免税的分类

  (一)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报批类减免税项目是指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二)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即除报批类减免税之外,其余的减免税项目属于备案类减免税。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需要纳入税务登记管理的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其享受的备案类减免税不需进行备案。

  上述报批类、备案类减免税的具体项目,见《税收减免项目参考表》(附件1)

  二、减免税的审批机关

  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设定。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审批权限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明确具体审批权限的,除省局另有规定外,其余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级地税局(含省局直征分局,下同)审批。

  三、减免税的程序

  (一)报批类减免税的工作程序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按本方案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1、申请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中心(厅)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1)《报批类减免税申请表》(附件2)。同一减免税项目涉及多税种的,纳税人可以合并填写一份申请表。

  (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其他资料的种类,原则上由省局统一规定。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地税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纳税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地税机关不得因此拒绝受理。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2、受理

  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收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项目依法不属于报批类减免税项目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受理;若属于备案类的,按备案类程序操作。

  (2)申请的资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地税机关应当受理。受理时间为收到申请人申请资料(或补正申请资料)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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