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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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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 21:23:16

中国会计网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在贯彻执行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中,应当结合近年来省局有关纳税服务的文件,以及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纳税服务;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履行;

    二、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过程中,不可取代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必须履行的纳税义务;

    三、各级税务机关在贯彻《纳税服务规范(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省局(征管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征收管理司)。

  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第五条  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互通信息,积极开展联合检查,共同办理税务登记和评定纳税信用等级。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工商、银行及其他部门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不得指定税务代理,不得刁难纳税人,不得滥用职权。

  第七条  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部门或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纳税服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具体办理纳税服务的有关事宜。

  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是指地方税务局系统成立的专门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机构。

  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是指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税源管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等事项的部门和机构。

  第二章  纳税服务内容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根据纳税人的需求,运用税收信息化手段,提供咨询服务、提醒服务、上门服务等多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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