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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整理练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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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4 12:25:19

中国会计网

三、判断题
201. 中级会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的时间不少于72小时。()
[答案]:  错误
[解析]:  中级会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的时间不少于68小时。
202. 会计人员连续两年没有参加继续教育或未完成规定学时的,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
[答案]:  错误
[解析]:  会计人员连续三年没有参加继续教育或未完成规定学时的,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
203. 会计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答案]:  正确
[解析]:  略
204. 会计工作交接,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监交人不必签章。()
[答案]:  错误
[解析]:  会计工作交接,交接双方和监交人都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205. 会计人员连续两年没有参加继续教育或未完成规定学时的,不得参加上一档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答案]:  正确
[解析]:  会计人员连续两年没有参加继续教育或未完成规定学时的,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不得参加上一档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不得参加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等。
206. 在进行会计工作交接时,若移交人因病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可委托他人移交,受托人应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答案]:  错误
[解析]:  委托人应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207.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应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答案]:  错误
[解析]: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应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208. 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答案]:  正确
[解析]:  略
209. 会计工作交接后,接管人员应另立账薄进行登记以明确交接双方的责任。()
[答案]:  错误
[解析]:  会计工作交接后,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薄,不得擅自另立账薄。
210. 法律规范组成部分中的处理是指规定的人们在违反法律规范时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答案]:  错误
[解析]:  法律规范组成部分中的制裁是指规定的人们在违反法律规范时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211.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答案]:  正确
[解析]:  这正是法的定义。
212. 行政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答案]:  错误
[解析]: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13. 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法律,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
[答案]:  错误
[解析]: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
214. 大学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3年,有资格担任会计师。()
[答案]:  错误
[解析]:  大学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4年以上,才有资格担任会计师。
215.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答案]:  正确
[解析]: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这是由《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
216.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答案]:  正确
[解析]:  考生应注意我国的法律规范各个层次的制定和发布机关。
217. 出纳人员兼管收入的记账工作,这有违内部稽核制度。()
[答案]:  错误
[解析]:  出纳人员兼管收入的记账工作,这有违内部牵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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