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财会[2008]4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委、办、局、总公司,人民团体,中央、省属驻曲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云南省会计条例》、《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曲靖实际,拟对曲靖市辖区内办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进行注册登记。现将注册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登记的范围
2007年9月30日前在曲靖辖区内已办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持证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原办证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或辖区内工作所在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注册登记需携带的材料
注册登记时,持证人除必须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需携带以下材料:
(一)必备的材料
1.第三届全国会计知识大赛网上答题证明材料;
2.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证书号或《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验收申请材料;
(二)注册登记时需提供的变更信息材料
1.最高学历证书;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身份证;
4.其他需变更的信息材料(联系方式等)。
(三)继续教育相关材料
1.《中级会计电算化》培训合格证书;
2. 新《企业会计准则》培训合格证书;《小企业会计制度》培训合格证书;
3.参加2007年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准考证及考试成绩;
4.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文凭(本次注册仅限2005年至2007年3年内的取得的学历文凭);
5.独立完成通过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的会计类论文的相关材料;
6.其他会计类教育和培训材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予注册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一)未参加2007年度全国第三届会计知识大赛网上答题的持证人员;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未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以及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而未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的;
(三)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在离开原工作单位90日内未及时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部门办理调出、调入手续的;
(四)注册登记时间结束仍未申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验收单位的持证人员;
(五)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的。
对以上人员,将进行考试测试,未参加考试测试、或考试测试成绩不合格者,将不予注册登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收回或注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违反《会计法》,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持证人员;
(二)持证人员已死亡的;
(三)未参加继续教育连续2次或因故被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告2次、而未参加财政部门组织考试测试、或参加考试测试成绩不合格者;
(四)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未继续从事会计工作,2008年度未进行注册登记的持证人员。
五、市本级注册登记的时间安排
(一)2008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中央、省属驻麒麟区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2008年5月1日至6月30日(考试报名期间停办,时间顺延),驻麒麟区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
(三)2008年9月1日至11月30日(考试报名期间停办,时间顺延),中央、省、市属驻麒麟区的企业单位
(四)2008年7月1日至8月31日,除以上第一至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