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生育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行为,保障基金的完全完整,我们制定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经办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财务行为,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维护参保对象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职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保障保险对象的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依法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结余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基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五条 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六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与审批。每年一季度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结合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任务,编制基金本年度预算草案。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编制的基金预算草案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级经办机构。市级经办机构按照政策和任务的要求,经汇总调整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预算,认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经办机构报告基金执行情况。市级经办机构应及时汇总全市基金收支情况,按月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报告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基金预算时,由经办机构编制调整预算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市财政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九条 基金按《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按时、足额筹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条 基金收入包括生育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
生育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金融产品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下级经办机构接收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接收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调剂金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应按照当月生育保险费收入的5 0%上划市财政专户,用于全市调剂。调剂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二条 基金根据规划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超范围和超标准开支。
第十三条 基金支出包括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和按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
生育生活津贴是指参保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补贴;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是指怀孕、分娩和终止妊娠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和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指按照计划生育规定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