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工作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登记的范围
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不办理税务登记。为便于管理,对有经营收入的国家机关以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办事处不办理税务登记,只在征管信息系统内作“登录”处理。
二、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
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办法》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以及国家机关不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单独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在征管信息系统“扣缴税款登记”界面录入,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正本。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一)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下同):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公司章程原件及其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个体经营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出示、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城镇失业人员应同时提供《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征地农转非人员、退役士兵、归国留学生应提供相关证件;三峡库区移民应提供移民管理部门出具的确定移民身份的有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或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或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或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单独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是实现数据集中、各部门信息共享的基础,各地必须按照总局确定的编码原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对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一)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中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的行政区域码。因税务机关调整管辖范围而使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变。企业分支机构也应当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照规定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