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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单位损失超50万核销须报财政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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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7 11:31:50

中国会计网

  财政部9月5日发出通知要求(视野注:通知指《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行政事业单位规定权限内核实处理的资产损益,须报财政部备案后,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对中央级行政单位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资产损失的核实,审批权限按分类损失额确定。货币资金损失分类损失额低于50万元的,由单位报经主管部门批准核销,并报财政部备案;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各项损失经财政部批准后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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